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5-28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所需要填写的表格。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发环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所需要填写的表格。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3. 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 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5.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1份。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企业需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至县环保局污控科。环保部门会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发放排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此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