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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商标注册原则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5-31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这两个原则:

  1.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 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原则,例如使用在先原则等,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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