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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6-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的,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的,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此外,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还应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必备的法定手续。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备齐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确保建筑工程合法合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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