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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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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2000年3月29日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该《规定》旨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这也意味着,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需满足不同的条件,例如注册资本、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及职称等方面。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有效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聘用或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此外,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如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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