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6-07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1. 当场决定程序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

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
1. 当场决定程序
根据《好顺佳财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 法定期限内的决定程序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 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 变更与延续程序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等步骤,且每个步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期限要求,以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