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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生产许可证手续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6-21
热电联产生产许可证手续办理热电联产生产许可证的基本要素1. 申请事项 - 申请事项为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2. 受理范围 - 广东省拟取得

热电联产生产许可证手续

办理热电联产生产许可证的基本要素

1. 申请事项 - 申请事项为热电联产机组认定(新证)。

2. 受理范围 - 广东省拟取得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

3. 申请条件 - 热电联产机组审批手续齐全、完备,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总热效率年平均值、单机容量等; - 热电联产机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等手段; - 热电联产机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办理依据和地点

1. 办理依据 - 办理依据为《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879号)第三条。

2. 受理地点 - 受理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802室。

办理程序和流程

1. 提交材料 - 填写好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 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 环保、卫生证明等。

2. 初步审查 - 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3. 现场审查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 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 样品检验 -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5. 审核和发证 -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 -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注意事项

1. 材料准备 - 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2. 后续处理 - 若不符合发证条件,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以上信息提供了热电联产生产许可证手续的基本流程和要求,但具体的办理细节和地区差异可能需要进一步咨询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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