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干货知识

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_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之日起

录入编辑:nengjin | 发布时间:2024-04-12
行政许可法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根据网探听到,《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行政许可法实施日期

2004年7月1日。

根据网探听到,《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是从,现予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出台。

行政许可法自什么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率先实施。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如何实施,由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按照,现予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考点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08/二/87;06/二/48;05/二/40、46、88;04/二/75】加入收藏

(一)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前提是举行听证的情况。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对、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是需要听证的别的牵涉到公共利益的必然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在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依去申请举行听证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真接牵涉申请人与他人与必然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应有行政许可决定前,告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特别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诉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议听证去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二)听证程序规则

1.行政机关应当由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必要时不予公告。

2.听证应在可以公开举办。

3.行政机关应在重新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其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然后利害关系的,无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批该行政许可先申请的工作人员应提供给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提出来证据,并接受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由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过人确认有误后签字后的或盖章。

6.行政机关应在参照听证笔录做出了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全部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例解设为首页

麻烦问下行政许可程序,a选项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的(2006/2/48,单选)

A.对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某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再申请,行政机关应有不予受理决定,应向当事人

开具加盖公章该机关清洁液印章和写明日期的面凭证

B.行政许可听证均为依当事人申请的听证,行政机关又不能主动并且听证

c.行政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上述规定行政许可改变,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一律可以公开

D.全部的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均还没有地域限制,达庄管用

[答案及解析]A。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司法考试

法条连接到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的事件活动,依法不需要得到行政许可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先申请必须需要示范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先申请格式文本。去申请格式文本中岂能乾坤二卦与去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也没就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只不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再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可以申请的.。

行政许可申请是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提出。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来的行政许可再申请,应依据什么a选项情况分别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速回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按照法律规定都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在即时做出了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下申请人向关联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这个可以立马申请补办的的,应在容许申请人顿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由当场的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多次逾期不速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后;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则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重新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可以申请,应出具的证明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写清日期的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接受审查。

申请人重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也能当场作出决断的,应当及时顿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什么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要对申请材料的肉眼可见内容通过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在委托两名不超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先经最上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单位行政机关改变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进行审查意见和所有的申请材料再报送上级部门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再不那些要求申请人反复重复可以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去申请参与审查时,突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任何关系他人重大的事情利益的,应说下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通过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专题汇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做出了决定予以注册行政许可的决定,要颁发证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证书加盖公章本行政机关印章的c选项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是其余许可证;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余合格证;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的或证明文件;

(四)、法规规定的其余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具体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这个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成绩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则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一条、行政法规去设置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得到的行政许可洛营最有效。

第四十二条除这个可以一时间对他行政许可确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自受理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这个可以缩短10日,并应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据其规定。

九十条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根据不同情况统一去办理也可以同盟可以办理、集中办理的,可以办理的时间不敢最多45日;45日内肯定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批同意,可以不延长15日,并应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指点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略)

第四十七条(略)

第四十八条(略)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没有要求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了决定行政许可确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国家规定法律有规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要延续依法拿到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由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期限届满后30日前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确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不过,、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规定的,据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参照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期限届满前作出如何确定按照上述规定延续它的决定;逾期还款未作决定的,更视经审核延续。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在是从竞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作出决定。只不过,、行政法规另有相关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竞标、拍卖等对他行政许可改变的具体程序,九十条或是、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竞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照法律规定向中标企业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触犯本条规定,不常规招标、拍卖,或是触犯招标、拍卖程序,极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这个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具体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被赋予公民特定的事件资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依据什么考试成绩和其他按照法律条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确定;重新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参照申请人的专业人员可以形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对他行政许可决定。可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常理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或则行业组织率先实施,公开的举行地。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业组织应在早就第一考网资格认证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包括考试大纲。但是,岂能内部强制实施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敢委托或是以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参照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了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委托两名以下工作人员听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需要要什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由立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做出决定的,应亲自只能证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上一篇: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下一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最新】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2 重庆财务会计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2020012954号 XML地图 能金科技
    电话咨询:15696540187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