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行业资讯

重庆两部门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录入编辑:重庆工商财税网 | 发布时间:2023-01-12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上一篇:重庆山东: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下一篇:重庆定了!这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Copyright © 2022 重庆财务会计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2020012954号 XML地图 能金科技
    电话咨询:1334020203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