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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有哪些

录入编辑:重庆工商财税网 | 发布时间:2023-04-04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

整合章节:侵害企业名称的犯罪行为共有哪些?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包括非法内政企业名称剧情权、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等。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包括: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

企业对其名称兼具自治权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适用可信主张,且不背离国家相关法律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

企业对其名称权有违法变更的公民权,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债权有权公共共同利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现象: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支配许可,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违法著作权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包含知识产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和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两种比较常见。

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用;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私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行号大型活动,给权利人助长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刻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杂,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遭受实际人员伤亡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份或基本转让后,受让方前提按照合同说好的方法、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仍然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智慧,具有资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全数转让,企业名称能够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缔结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顾问行政机关备案。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再次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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