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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录入编辑:重庆工商财税网 | 发布时间:2022-08-17
在去进行企业税务缴纳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有专业人员来进行处理的,同时进行分立企业的话,也是需要对分立的企业进行税务计算,那么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联贝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

在去进行企业税务缴纳的时候,一般都是会有专业人员来进行处理的,同时进行分立企业的话,也是需要对分立的企业进行税务计算,那么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重庆工商财税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一)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分立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采用存续分立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如果是采用新设分立,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公司注销时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新公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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